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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理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20-12-15 13:49  浏览:

   

武文理〔2020〕40号

关于印发《武汉文理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费和学校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武汉文理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文理学院

2020年12月14日

武汉文理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交费和学校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收入来源,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每个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收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所有收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收费工作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协作,增强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和树立学生诚信观念,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学校可向在校学生收取的费用有: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和代收费四类。

第七条 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八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为提供服务的单位办理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对外开放,科研协作,宿舍出租,举办会议等,由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共同制定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并收费后方能开展服务。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项目每年都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备案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专职财务人员或财务处指定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 对未备案的项目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收费行为,缴费个人或单位有权拒交。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一般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周内集中收取。其他类型收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次或按学期、学年收取。为方便学生缴费,原则上一律采取网上自助交费或银行批扣形式。

第十六条 欠缴学杂费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按班级汇总后将催款通知单交给学生处,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对其学生进行逐一清查、催缴。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可由本人写出缓缴书面申请,并附其父母书面意见。经辅导员、班主任查实签字,学校院长、学生处处长复审同意,可向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申请应明确缴纳学费期限,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二)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成的审定小组审定。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缓缴手续,优先参加学校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优先享受学校安排的各种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贷款宣传工作,尽量安排困难学生一些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岗位,确保特困生和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缴费规定的属恶意拖欠学费。对恶意拖欠学费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并告知学校的相关规定;

2.学校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七条 退学、休学、应征入伍、复学、转学以及毕业生的学杂费处理。

(一)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杂费退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费不予退还。退学时还欠缴学杂费的学生,需缴清各项欠费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应核查学杂费收缴情况,原则上不欠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期限为准。财务处对休学学生的缴费情况进行备案,待学生复学时,根据学生的休学时间和缴费情况,按相关文件的精神执行。

(三)休学及退伍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休学前的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退伍入学时按照当年新生收费标准执行。

(四)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的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五)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班级的标准收费。

(六)缴清各项欠费是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一个必要环节。学生毕业前,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名单,核对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通知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由各部门协助催缴欠费。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纪检部门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纠正,并报相关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备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备案,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对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四)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规定》废止。

                         武汉文理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