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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武汉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23 10:3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员工经批准离开市区1天(含)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出差行为,以及学校教职员工需要离校外出在武汉市区办理公务事宜。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出差地点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境外出差的报销标准,由董事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超过10天的中长期差旅费由校长办公会另行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出差人员要事前确定任务,事后有总结或报告。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会议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各种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七条 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不包括

旅游船)

(不包括出租车旅游车)

校级领导、学校特聘专家

普通舱

(经济舱)

高铁/动车一等座,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处级、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以及相当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

-

高铁/动车二等座,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

动车二等座,硬席

(硬座、硬卧)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提高一档乘坐交通工具(飞机需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其他交通工具需由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批准)。

(一)出差任务十分紧急的;

(二)路途较远,乘硬席火车时间超过20小时,或无硬席、无动车车次的;

(三)由对方报销交通费的;

(四)乘坐打折飞机、高铁,折后价格(含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与对应可乘工具价格接近的;

(五)与校级及相当职务领导出差的随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乘坐同班次飞机或高铁。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票款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白天乘车不足8小时,晚上(自20:00起算)不足4小时的,不得乘卧铺;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出差人员乘火车,个人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发生的行李费、寄存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二)交通费由接待方或第三方承担的,出差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

(三)公务出差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须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公务差旅出车审批单》(附件1),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或者租车市外出差,严格控制自带车辆出差(含“私车公用”);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须填写《自驾车/租车出差审批单》(附件2)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在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价格标准限额内报销。出差途中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四)跨城市出差、市内到郊区办事人员,不允许包车或乘坐出租车;

(五)工作人员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公务用车;不能派遣公车的,可“私车公用”或乘坐出租车,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出租车凭票报销,“私车公用”油费按1.5元/公标准报销,私车公用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同一次出差,期间每天的住宿费可平均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如与领导同行,可按领导级别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项  目

级  别

住宿费标准(元/天)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其他地区

校级领导、学校特聘专家

单人500

双人550

单人400

双人460

单人350

双人400

处级、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相当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

单人400

双人500

单人350

双人400

单人260

双人350

其余人员

单人350

双人450

单人260

双人350

单人230

双人300

(一)一类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地区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其他地区:上述城市以外的地区和城市。

(二)3人(含)以上出差时,其住宿费标准按双人标准÷2×出差人数计算。

(三)双人同性别出差的(校领导除外)原则上应选择合住标间,因个人原因选择分住而超出同级规定一个标间上限部分的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承担费用的,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视同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天,其他地区每人100/天。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学习、调研、考察等,缴纳费用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除去在途天数给予补助外,其他不再给予伙食补助。中午1200后出发或下午1700前返回,按半天在途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若因工作需要,使用接待费另行报销出差地相关招待的,应报请相关领导同意,并扣除相应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等,时间达一天或一天以上,按每人40/天包干,不再另行报销交通、伙食、通讯等费用。

第五章 公杂费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公杂费补助(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公杂费标准见下表:

项  目

级  别

公杂费标准(元/天)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其他地区

校级领导、学校特聘专家

80

70

60

处级、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当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

70

60

50

其余人员

60

50

40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学习、调研、考察等,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车辆,或所在单位、接待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给予公杂费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辆,特殊情况须乘坐者,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当天包干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报销长途电话等通讯类费用,特殊原因须发生时,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相应包干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中午1200后出发或下午1700前返回,按半天计算公杂费补助。

第六章 出差审批、预支及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的开支,学校分别对行政差旅费和教学差旅费实行预算和定额管理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对当年经费已用完的单位、部门,不得审批出差;特殊情况需报请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费用。

(一)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制定出差计划,内容包括:出差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预计费用开支等情况,报相关负责人审核。

1教职工使用学校、部门经费出差的,按以下程序审批:校长出差向董事会报备,其他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拟写出差费用情况表或费用说明,视金额大小执行相应的财务审批流程。

2.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3.教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培训经费的,还须报人事部门批准备案。

(二)出差人员持经批准后的相关文件办理借款手续。

(三)按照“谁出差、谁报销”的原则,出差回来后,出差人员应按费用报销审批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报销结清出差费用,逾期不报销者,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四)报销单填报要求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必须按规范要求粘贴好相关原始凭证,否则退回重新填写。报销时需附《出差费用情况表》或费用说明,以便财务人员审核是否超过各项标准,要列出情况如下:出差人姓名及随行人员、出差事由、出差起止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天数及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天数及金额。

2.实行定额包干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不提供票据;按火车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的补助也无须提供票据。

3.凡购买打折机票、车船票的,在报销时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除扣还经费外,并作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就近探亲、办私事的,其交通费按往返直线费用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交通费少于直线费用,凭单据按实报销。绕道及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包括会议期间),除按规定经批准的活动外,个人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活动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招生宣传工作出差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出差行为以原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文理学院公务差旅出车审批单

             2.自驾车/租车市外出差审批单

 

 

 

附件1

武汉文理学院公务差旅出车审批单

 

填单人


部门


车号


用车原因


乘车人员


出差时间


目的地

及路线


预计天数

及公里数


用车人


部门(学院)负责人


校办主任


分管校领导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自驾车/租车市外出差审批单

填单人


部门


车号


用车原因


乘车人员


目的地

及路线


出差时间


预计天数

及公里数


出差人或负责人承诺:我(们)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其中,租车/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承担。

出差人(签字):

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