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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武汉文理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7-04-30 13:5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严格财务监督,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法人范围内领购、印制、使用和保管收费票据等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申购、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票人负责据实开票,按实缴款,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完整;开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缴销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申购、印制和保管
第五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应及时向上级票据管理部门申购各类票据或依规印制票据。
第六条 申购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避免错记、漏记、丢失等问题的发生。票据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经手的票据负责。
第八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对已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为5年;保管期满后,应主动到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销毁或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销毁。
保管手工开具的票据,应按照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保管机打票据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自行制作封皮,注明票据起止号、份数、总金额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
第十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及税务部门等的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
第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按规定登记票据领用情况,发放相应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后,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十二条 领用到票据后,票据管理员应现场在票据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学校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十三条 票据使用人员必须在发生收费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票据。未发生收费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四条 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或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开具时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跳号使用,不得擅自销毁、涂改。
第十五条 开票时应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开票人等信息,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学校相应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第十七条 开具票据后,如发生全额退款的,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款项已退”字样;发生部分退款或票据填写错误,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开票人或收款人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缴库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或坐支现金。
第十九条 票据用完或收费结束后,票据领用人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二十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财务处,经校相关部门核查后,丢失票据单位按要求在相应级别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票据的保管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三)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票据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